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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零关税”再迎重大利好!

发布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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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本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等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患者诊疗负担,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探索发展健康消费,以高质量供给激发和释放消费潜能,有利于增强自贸港特色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有利于支持先行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根据《通知》,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通知》提出,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患者违反规定再次销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管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管理局按规定处理。上述转让、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提出,对违反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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