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
发布日期: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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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近日,市科工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支持开展系列数字化服务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 支持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探索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典型应用; 支持数字化集成服务商、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带动中小企业共同探索“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经验做法; 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提升服务能力等方向。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
对实施期满通过改造验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数字化改造支出总额的70%发放补助,每家企业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确定的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以及“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优质数字化服务商,以及获得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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