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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海南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这一方案印发→

发布日期:2023-05-19




记者从海南省商务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精神,推进海南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海南省推进商业特许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



《方案》提出,对海南省内注册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分类管理,通过取消海南企业在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下称“省内特许”)备案,优化跨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下称“跨省特许”)备案,加强业务衔接,构建统分结合的创新监管模式,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按照《方案》具体要求,由海南省政府或省商务厅发文通知并公告,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省内特许取消备案审核。省内注册企业在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只需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网站披露信息,无须备案审核;修订跨省特许办事指南,并在海南政务服务网公示。跨省特许继续执行商务部委托事权要求,保留备案审核,办事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提出将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同时开展特许经营督查执法。申请省内备案的特许人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需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特许人工商登记、“两店一年”(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经营资源和省内加盟店等信息。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开展特许经营,不按规定报送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披露信息等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予以约谈,或依法予以处罚、公告。

据悉,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2020年8月,由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中,首次明确“在海南省内(非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在商务部网站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此举由商务部支持和指导,由海南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先试进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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